
經營者應向消費者返還預付卡未使用金額
——張某等人訴某銷售公司、孟某某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9年期間,張某等眾多家長為自己1至3歲的嬰幼兒到某銷售公司所經營的游泳館進行辦卡消費并簽訂入會協議,每人預存了幾千元至上萬元不等的費用,以微信轉賬或支付寶轉賬方式支付給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東孟某某。2020年初,該嬰幼兒游泳館即處于閉店狀態,后該公司承租場地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繼續經營。該公司在退還部分家長未使用費用后便不再進行退款。經與該銷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協商無果后,張某等人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銷售公司及孟某某退還剩余服務費用。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銷售公司所經營游泳館疫情期間未營業,且在承租場地到期后不再繼續經營,該銷售公司亦不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及能力,故銷售公司應當按照各消費者所剩余次數折算后退還相應的預付費用。因孟某某作為該銷售公司的唯一股東,其以個人賬戶接收消費者的預付款項,形成了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的混同。根據《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院依法判決銷售公司向張某等人返還剩余預付款,孟某某對上述預付款的返還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預付卡消費在服務領域,特別是在教育培訓、美容美發、洗車、洗衣、健身等服務中廣泛存在,而預付卡消費實踐中存在以下情況:辦卡過程中因經營者存在宣傳誘導、預付卡合同中存在“消費者辦卡后不補、不退、不得轉讓,逾期作廢概不退款”等約定、辦卡后扣款不明及服務下降,導致消費者在預付卡消費中與商家存在爭議;更有甚者,部分經營者以裝修、維護、停業整頓為名,攜款跑路,或在重新整修后,改換門面,終止服務,造成預付卡消費者的消費困境。本案通過查明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合同履行情況,在確認經營者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的情況下,明確作為經營者負有將預付款中尚未消費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并結合該銷售公司為一人公司的性質及股東收取預付款情況,依法認定股東應當作為責任主體,對銷售公司所負有返還剩余預付款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大限度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