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修正草案,新《審計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背景
審計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曾于2006年作出過修改。審計法施行20多年來,在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推動深化改革、促進依法治國、推進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日新月異,審計環境、審計對象以及審計內容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現行審計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決策部署,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履職,亟須對審計法進行修改完善。
二、審計法修改的重要意義
新《審計法》將黨中央推進審計管理體制改革成果法治化,利于進一步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完善了審計監督范圍,優化了審計監督手段,利于增強審計監督的獨立性和公信力;壓實了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的責任,也對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建設、具體業務開展等提出了新要求,利于進一步規范審計監督行為,提升審計監督效能。
三、主要修改內容
(一)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領導審計工作的運行機制
為鞏固和深化審計管理體制改革成果、把加強黨的領導落實到審計工作全過程各環節,新審計法第二條明確: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
(二)完善審計監督職責,構建全面覆蓋的審計工作格局
在三個方面拓展了審計監督的廣度和深度,以消除監督盲區:
一是在原審計法規定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的基礎上,第二十二條進一步規定:遇有涉及國家財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經國務院批準,審計署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金融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或者審計;
二是將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國有資源、國有資產、公共資金以及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等納入審計范圍;
三是明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依照本法規定執行。
(三)堅持權責相符,形成權威高效的審計工作運行機制
一是賦予審計機關必要的權限和措施,既拓展了對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信息系統、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等內容的檢查權限,又拓展了從國家政務信息系統和數據共享平臺等被審計單位之外獲取審計所需資料的權限(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
二是為加強審計機關自身建設、規范審計監督行為,新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要加強審計隊伍建設管理,依法接受監督;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其依法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活動,不得干預、插手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等。
三是為強化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成果運用,第三十條規定: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發現經濟社會運行中存在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通報。
四是明確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責任,規定了各級政府、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和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的監督責任(第五十二條)。
五是完善了內部審計有關內容,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新《審計法》實施后,將使審計管理體制、監督體系等發生新的變革,對企業經營管理和內審工作將產生深遠影響。因此,企業和廣大審計、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審計法以及后續配套制度的學習培訓和貫徹落實,準確掌握其精神實質和工作要求;切實提高依法經營意識,加強審計制度建設,規范各類審計行為,提升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加強對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落實,以有力有效的審計整改提升審計監督效果。